「欲進一步了解資訊、接洽該平台或該龍頭銀行者,請來函本會。」
1. 交易人透過專利的通訊機制(FIS),進行彼此間多對多電腦分散式運算。特徵包括: (1) 本系統不需要事先組織使用者;而是要交易的人,同意交易契約,下載程式、訂閱資訊,加入分散式運算。 (2) 報價人透過代理機制,將其報價資訊 multicast 至全部交易人,以收取其報價資訊。 (3) 報價人隱名,但以保證金保障其報價的效力。 (4) 在透過代理人傳輸資訊時為松耦合;在P2P交互運作時為緊耦合。 (5) 不論在何種傳輸及交互運作形態,交易人對其電腦維持充分自主。 2. 當發行/訂閱的資訊是特定標的買賣報價「要約」時,形成了市集。 (1) 因為用戶自由加入,所以這是公開的市場。 (2) 用戶必須向銀行繳交保證金,其要約才會生效,並傳輸予對造。 (3) 銀行與系統商核對資訊,確保每個交易人收到的資訊都是正確的。 (4) 因為發行的資訊是「要約」,所以在「要約交錯」時構成契約。 (5) 以所有要約交錯的成交者,邊際報價 (最低的買價要約) 為全體的成交價。 (6) 由 escrow 銀行與交易人作「要約交錯」的確認、收款,保管價金。 3. Escrow 是政府推動的政策也是重大商機 (1) 「交易履約保障」指Escrow經營業者接受商家與消費者之「委任」,收取消費者給付之買賣價金後,即通知商家發出商品;俟消費者收到商品後,在鑑賞期間內無退貨要求,Escrow經營業者再將價金轉交付網路商家。 經濟部委託太穎法律事務所研究,商業司以其出版之「EC Pilot」 第六卷第七期發表「交易履約保障機制法律面探討」,定性 Escrow 基礎法律關係為「委任」。 → 檔案下載 (2) 經濟部商業司2005/10/12發布新聞稿:建構更信賴的網路購物環境,引領優質電子商務的發展,將推廣交易保障機制(Escrow) 。 (3) Escrow是銀行重大商機 -- 中國的阿里巴巴網站上市前業績每日escrow 1.9億元人民幣。 4. 銀行提供escrow「交易履約保障」 (1) 提供 escrow 服務的銀行包括:中國信託銀行、聯邦銀行、玉山銀行等。 (2) 提供 escrow 服務的公司有:中華電信公司 (3) 本系統的 escrow 方式:用戶於發出報價資訊後,應對該交易標的賣方指定銀行辦理escrow委任,Escrow範圍包括其交易保證金、價金、違約時的應沒收的保證金。 5. 本系統與現行政府共同供應的差異。 (1) 共同供應係:A.透過買方代理人,B.議價,C.多數賣方承諾一年的賣價但並未取得相對的數量承諾。 (2) 本案係:A.交易人自己,B.一次性的,C.競價,D.撮合交易價格、數量。 (3) 本案將買賣方競價過程以網頁呈現,以雙方交集的價格為成交價,實現完全競爭市場。 (4) 本案雙方先交保證金,作為違約賠償之準備,以確保交易。 (5) 買方在鑑賞期內可以退貨,並向銀行取回價金,實現充分的消費者保障。 (6) 賣方少了通路商成本,可以訂單生產/進口,沒有存貨風險及呆帳風險,並進而降低資本需求。 6. 本案的社會效益 (1) 本案具備公開競爭性、交易安全性、一次性、保證金保障,所以數量增加、價格較低。提昇買方福祉,擴大產業的規模。 (2) 以本系統進行標準化 (或品牌) 大宗物品交易可降低通膨壓力。此類物品如B2C的小汽車、機車、電視、PDA,或B2B的基本原物料 (合板、水泥、PVC、電線)。 7. 廠商本案由交易標的廠商決定 escrow 銀行,但已有龍頭銀行向銀行局報告,並願與廠商洽談交易信用額度、生產或進口融資額度。 「廠商有意應用本系統交易者,可 透過本會 洽該銀行或自洽合作銀行。」 |